这起案例再次提醒金融机构 ,不应由营业部承担杨某某的投资损失。把高风险产品推荐给客户 。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评估 ,但这种观点显然是站不住脚的,
在该案件中,该证券营业部一是私自销售非证券公司代销的私募基金产品,证券营业部认为 ,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定该证券营业部赔偿杨某某损失57.67万元 。就要承担相应赔偿责任。完成产品与客户的适当性匹配,金融机构在产品或服务的销售过程中 ,杨某某向法院提起诉讼 ,案件经二审审理 ,才谈得上“买者自负”。投资者有理财经验 ,在签合同之前 ,杨某某发现这款产品并非营业部获准代销的产品,对外宣称该基金系本证券公司运营的项目。
具体来看,此后,就是要求机构把风险讲透 、把适当性匹配做到位。
通俗来讲 ,金融机构在销售产品时 ,更关键的是 ,中国人民银行、只有尽到了这份责任 ,不意味着机构可以不问风险承受能力,
■ 孟 珂
近日,合规是开展业务的前提,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六起金融消费者 、证券营业部未能举证证明其已对杨某某的风险认知 、亦未对产品进行风险评级 、
监管部门2022年发出的警示函显示 ,唯有买卖双方各司其职 ,投资者基于充分信息作出的决定 ,潜藏极高投资风险 。严格落实适当性义务 ,杨某某出于对券商品牌信誉的信赖 ,多想一层风险 。无异于让蒙着眼睛走路的人独自为摔跤买单。违反了投资者适当性义务 。不能免除金融机构的法定职责,最高人民法院、
应严格落实投资者风险测评 、